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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诺基亚救济措施藏风险 中国手机商不满

来源:环球网 时间:2014-03-31 00:00:00

受人瞩目的微软诺基亚并购案,目前正处于商务部审查的最后冲刺阶段。与一般单纯的企业合并不同的是,微软并购诺基亚闯入移动终端之后,将大大改变整个行业的版图。


  对于中国手机商来说,不仅仅要面临一个在软硬件方面都强大的竞争者,更为致命的是,微软“吃”下诺基亚之后,无论是微软为了扩大自己的Windows手机份额而动用专利核心武器,还是诺基亚出售了手机业务之后更加积极的专利谋利冲动,都预示着一场与专利有关的战争即将到来。


  对于中国手机商来说,最为担心的是微软诺基亚合并后,专利费不降反升。正因为此,就微软收购诺基亚一案,包括华为、中兴、酷派、小米等国产手机厂商已向商务部反映了反对立场。


  微软诺基亚提救济措施
 

为了推动商务部的审查进程,根据近期PaRR的报道(PaRR专注于提供全球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政府政策和法规方面的资讯和分析),微软和诺基亚已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救济措施,但由于这些救济措施未能有效解决该交易后滥用专利权的顾虑,两家公司正在与商务部就这些救济措施的修改进行谈判。


  据PaRR的报道,作为救济措施的一部分,微软承诺在有专利侵权时,将仅针对事实标准必要专利,且非善意的被许可人寻求禁令。
  而诺基亚则承诺将在FRAND基础上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并承诺不对善意被许可人寻求禁令。PaRR透露说,该信息来源进一步透露, 救济方案包括善意被许可人的定义,但是没有非善意被许可人的定义。


  合并后专利费1+1>2


  根据PaRR的报道,对于促进的审批救济措施,中国的手机厂商很不满意。他们的顾虑来自于收购后,两家公司收取的高额专利费有可能对国内的手机厂商竞争力形成巨大负面影响。


  目前,根据PaRR的报道,微软根据“安卓许可计划”向每一部安卓手机和每一台安卓平板电脑分别征收5美元和10美元的许可费用,而中国的手机制造企业认为这一费用过高。从PaRR报道的救济措施方案来看,并没有提到国内手机商最为关心的微软专利费问题,这也可能是中国手机制造企业对这一方案不满意的主要原因。由于竞争的加剧和中低端智能手机的兴起,智能手机的价格一路走低,导致利润率下降,但微软的专利费一直很坚挺。预计到2017年,中国企业需向微软支付至少38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包括过去销售额)。


  在并购之前,微软与其他手机商的关系是单纯的专利许可关系,但并购之后,成为直接的竞争关系。为了大力扶持Windows手机,微软很有可能通过收取高额专利费用,从而降低对手的竞争力。随着中国手机商的做大做强,或者到国际市场进行发展,都有可能成为微软提高专利费的直接征收对象。而微软自己生产的手机并不需要交纳这笔高昂的许可费用。


  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为了国内企业生产的手机与微软生产的手机能够公平竞争,微软应该不再收取相关专利许可费或者应该就降低专利许可费进行承诺。


  从诺基亚做出的承诺来看,也没有能够有效防范诺基亚成为专利流氓的可能性。此次收购,诺基亚出售其手机业务,而不出售专利。在诺基亚尚有手机业务的时候,通过交叉许可的制衡,遏制了诺基亚收取专利费的冲动。而当把手机业务出售给微软之后,这种制衡消失了。诺基亚发言人马克达兰特称:“当手机业务剥离后,我们将会尝试进行技术对外许可。”


  诺基亚在救济措施中表示在FRAND原则下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这相当于给诺基亚提高专利费一个合理的支持。事实上,诺基亚的行动已经开始了,据悉,诺基亚刚刚已经向一家科技企业要求比并购前高20倍的专利费。因为诺基亚的救济措施中没有数量限制,即使诺基亚把专利费提高10倍甚至20倍,在诺基亚看来,也是FRAND原则下合理的调整。


  很有可能的现象是,为了收取高额专利费,诺基亚可以通过销售禁令的方式逼迫手机商就范。业内人士建议,为了防止其滥用专利变成专利流氓,应要求诺基亚维持目前的专利费率,同时包括所有与移动终端相关的全部专利,而不仅仅是一部分专利。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所报道的救济方案来看,如果得以通过的话,微软的专利费用至少不会降低,诺基亚的专利费用会大幅度提高,结果导致并购之后的专利费用,将远远大于并购之前的专利费之和,1+1>2。


  延长审批时限

中国厂商担心的是,如果按照媒体报道的救济方案的通过,就相当于承认微软目前收取的高额专利费是合法的,未来诺基亚提高专利费也是合法的。那么合并之后,两家向中国手机商收取比合并之前更高的专利费,也是合法的。这种保护本国行业发展的反垄断审批,有可能走到愿望的反面,成为阻碍中国本行业发展的一大桎梏。


  据媒体称,目前微软诺基亚并购案正处于商务部审查的最后阶段。随着批准时间的临近,中国手机商所担心的专利问题,正有可能演变为事实。微软和诺基亚的合并,是影响行业生态系统的大事,需要谨慎考虑。事实上,当商务部对于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遭遇申报方和反对方两者差距过大,也可以通过延长审查时间的方式进行寻求更为谨慎的决策。


  商务部也有在法律规定的180日之内没有完成审查,申报人主动撤回申请并再次申报的案例。根据商务部的网站,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递交2012年7月6日,批准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递交2012年4月1日,批准时间为2013年4月16日,为时都是一年多久。


  与事后救济相比,事先的审查和约束,显然是一种更为高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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