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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逾期未办可延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4-04-11 00:00:00

为保证出口企业能够享受到出口退免税政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这是税务系统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新举措。
 
  《公告》还延长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时限,针对企业按规定报送的电子信息无法导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代理出口的货物面临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公告》明确: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如果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被受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读入信息的,可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出口退税是推动出口的重要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动力,2013年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10519亿元,比2012年多退9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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