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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14-04-11 00:00:00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新政策旨在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对于优惠范围为何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地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对于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现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1年,优惠期限较短。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4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由于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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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万户次“小微”受益税收优惠
 
  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据统计,目前,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的小微企业已近1000万户次。
 
  这些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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