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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来源:机电商会 时间:2014-05-01 00:00:00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有序发展,遏制低价、无序竞争,同时为了规范会员行为,增强企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提升机电产品进出口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相关章程,经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会员讨论、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是由在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投资、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自律性行业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凡本商会会员均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四条 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一)本商会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工商、税务、质检、海关、银行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商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合法经营,开展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发展机电产品进出口行业各领域之间合作与互助关系;

(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建设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素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诚实信用、严格自律

(一)在开展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中,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严要求自身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对待客户,努力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有任何欺骗、失信等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声誉;

(三)不得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四)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为目的,哄抬价格抢购或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干扰、破坏其他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扰乱机电产品市场秩序;

(五)不得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货款,甚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六)不得在机电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实际品质等级与检验证书等级差较大)、等级掺混(同一批次产品中含有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等级的产品)、偷梁换柱等不诚信行为;

(七)未经本商会批准,擅自以本商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举办展览、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等;

第六条 公平竞争、和谐发展

(一)会员单位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公平竞争、和谐发展,严格执行现代企业的科学管理理念和原则,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维护中国机电进出口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信誉;

(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禁止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会员单位的方式招揽客户;

(四)不得以低价竞销等方式招揽客户;

第七条 本商会有权监督检查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有权对违约者进行相应处罚。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将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会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在行业大会上谴责;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会员单位,号召、组织商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并予以除名。

第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始终如一或成绩突出的,本商会将在媒体和本商会网站公布,并在其他方面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本商会将对会员单位的自律表现进行定期核查,并将相关结果记入会员档案。并在信用等级评价中予以体现。

第十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商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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