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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行业危机中觅生机

来源:国际商报 时间:2014-05-29 00:00:00

 

 自2011年我国光伏产业遭受第一起贸易救济调查以来,机电商会一直和光伏企业并肩协作,想尽办法来维护光伏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依照商务部应对贸易摩擦四体联动的机制,充分交流协商、集思广益,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成功限制了美国对我光伏产品进行第一次双反调查的范围,并在高层关注下,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与欧盟达成了光伏产品的价格承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份额。

  从今年5月14日开始,应澳大利亚Tindo公司的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我国的光伏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这是继美国光伏双反调查、欧盟的光伏双反调查、印度光伏反倾销调查、美国光伏第二次双反调查后,我国光伏产品遭受的第五起贸易救济调查,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可谓多灾多难。业内专家指出,对于国内光伏产品出口企业来说,此次反倾销调查是一次挑战,但也是一个机遇。因为相对于欧美以往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此次具备一些有利条件。如何实现大的出口企业在澳市场的份额不下降,是此次应诉的一个重要目标。

 形成合力

  5月14日,应TindoManufacturingPtyLtd公司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2014年第38号公告,对我国出口澳大利亚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澳大利亚是我国光伏产品出口的第六大市场,涉案金额是7.8亿美元。

  据悉,本次调查涉案产品是具有发电功能的晶硅光伏组件或面板,无论是否组装或带有逆变器。涉案产品澳海关进口税号为8541.40.00,8501.61.00,8501.62.00,8501.63.00,8501.64.00。用于组件或面板的电池片与硅片、少于六片电池的便携式太阳能充电器、内置于其他电器的光伏产品均不属于本次调查涉案产品范围。

  在近日召开的澳大利亚光伏产品反倾销应诉会上,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秘书长刘春指出:“自2011年我国光伏产品遭受第一起贸易救济调查以来,机电商会一直和光伏企业并肩协作,想尽办法来维护光伏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依照商务部应对贸易摩擦四体联动的机制,充分交流协商、集思广益,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成功限制了美国对我国光伏产品第一次展开双反调查的范围,并在高层关注下,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与欧盟达成了光伏产品的价格承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份额。”

   刘春表示,此次澳大利亚对我国光伏产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我方是具备一些有利条件的:一是澳大利亚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二是在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的大力交涉下,澳大利亚先后三次延期立案,并最终决定不进行反补贴调查,这大大减轻了企业应诉负担,这也表明此次申请存在很多问题。三是中国的光伏企业在应对以往的案件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的应诉经验。

 以退求进

“相对欧美等市场来说,澳大利亚是个相对健康的市场,整个澳市场光伏容量大概在1个G瓦,我们出口额在500万~1000万美元的企业将是未来澳市场的骨干企业。”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处长李勰说,“这个案子原来是"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现在是"单反"(反倾销调查)。对澳大利亚的案子我们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以及各方面的资源,使它成为"单反",这是一个有利条件。如果2015、2016年,我们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都还在澳大利亚市场坚守,这就是成功。”

  李勰表示,现在案子已经发起了,出口会受到影响,迫使企业通过应诉调整出口策略,但如何保证出口下降得不那么快,且实现稳定增长,这是需要努力的方向。“我们国内的光伏产业目前正在恢复,总体来说是不错的,我们出口澳大利亚市场也没有出现问题。这就给我们应诉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如果我们对澳大利亚出口出现了非常大的激增,或者价格跌得特别快,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诉就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从2012年中旬至今,我们看每个月的出口量都是很平稳的,这为我们今后两年维持这个市场,甚至实现增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李勰分析称,不可能所有的中国企业都到一个市场上竞争,只有那些有责任的、有长远战略眼光的企业才能生存。企业的各自策略将决定其在澳大利亚市场今后2~3年的发展状况。

  刘春建议道:“我们要继续发挥四体联动机制的作用,团结一致,形成合力;要全面分析案情,抓住案件的漏洞,做好本案行业损害抗辩工作,夯实本案的应对基础。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希望企业发挥下游用户的作用,做好公关游说工作。对澳起诉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争取较好的结果。”

  刘春还指出,鉴于这种贸易救济案件的全球生态效应,提醒各光伏企业,应密切关注光伏产品出口的其他主要市场,如日本、南非、加拿大等,要做好这些市场的监测工作。尤其是对出口数量增幅、当地产业经营状况,及有关政府的政策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适时调控出口数量和价格,尽量避免其他市场再次对我国光伏产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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