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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诉美反补贴措施案获重要胜利

来源:国际商报 时间:2014-12-23 00:00:00

 世界贸易组织(WTO)日前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在公共机构认定、土地补贴专向性认定、基于出口限制措施启动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做法违反世贸规则的裁定。这意味着,美国不可再用此前方法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其发起单边贸易救济的难度加大。
  日内瓦时间12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驳回了美方上诉请求,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在公共机构认定、土地补贴专向性认定、基于出口限制措施启动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做法违反世贸规则的裁定,进一步认定美在对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使用外部基准的标准不符合世贸规则。
        该案于2012年5月由我方发起,今年7月14日公布专家组报告,并在8月下旬迎来我方的上诉和美方交叉上诉。业内人士认为,上诉机构报告中对中方立场的支持属于“意料之中的胜利”。

 战果进一步扩大
  由于专家组已经裁定了美涉案反补贴措施在公共机构认定、土地补贴专向性认定、出口限制措施的补贴认定等方面不符合世贸规则,而美方上诉并未涉及我方在专家组阶段胜诉的诉请,因此,我方胜诉早已成为定局,随后的上诉阶段,意义在于将战果进一步扩大。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本案涉及我重大贸易利益,是中国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反击美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次重要胜利。“在外部基准问题上,上诉机构不仅给出有利于中国的法律解释,还完成了法律分析,明确指出美国在相关调查中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这一点难能可贵。”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WTO与涉外法律研究所徐程锦表示。
  针对中方有关原材料补贴专向性和使用可获得不利事实的诉请,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决。但由于专家组对此未作充分分析,上诉机构囿于自身权限范围,不能完成对美国相关做法是否违反世贸规则的法律分析。业内人士指出,这并不足以影响案子对我方观点的支持和重大胜利。“上诉机构报告中两次用到cursory(草率的)一词来形容专家组的裁决,并推翻了专家组在原材料补贴专向性和使用可获得不利事实问题上的裁决,这也是中方取得的胜利。”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祁欢表示。“也就是说,在这两个点上,上诉机构的判决在法律解释上也是对中国有利的。”徐程锦说。“可以说,中国在这个案子上采取了很好的诉讼策略,在最有把握的问题上集中火力,最终上诉机构支持了大部分中方的请求,虽然不是全面胜利,但在关键问题上可以说是完胜。”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总结道。

 意义不仅在此案
  中国贸易量迅猛增长,在多、双边经贸关系中也面临着新的局面。中国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共起诉12起案件,应诉20起,并作为第三方参与了113件案件的审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保证了中国和其他WTO成员所处的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商务部一位人士评论说。
  此外,祁欢还指出,中方提起上诉的6个法律点都是涉及反补贴认定要件的关键问题,中国针对美国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通常都要在这几个方面寻找突破口。“从当前情况来看,贸易救济措施已经被美国当作政策手段用来保护国内产业,即使在中国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之后,美国也有可能继续在贸易救济调查中使用对中国出口产品不利的调查方法。”徐程锦说。“在未来的贸易争端解决中,中国还需要努力寻找美国调查的漏洞,使其既不能使用外部基准,又不能使用可获得不利事实,逼迫其使用中国国内价格作为基准,降低产品被征收反补贴税的几率。”祁欢说。“这个案子是我国把2007~2012年间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多项反补贴措施进行打包处理,它反映了一个普遍现象,就是美国一直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现在我们通过争端解决澄清了这些反补贴法律制度上的一些重要概念,督促美方尽快承认错误并且纠正做法。”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刘敬东说。
        争端胜诉后重在执行
        在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裁决一系列流程结束之后,案件的“口水仗”环节已经告一段落,将进入最后的执行阶段。如何将我国的胜诉成果落实为贸易利益,成为此案接下来的关键。

 美国发起调查难度加大
  就此案而言,最终执行还是要落实在美国国内。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指出,中美双方对于执行标准仍会有不一致的理解。“但无论挑战性有多大,我们都要加强对美方执行的监督,确保案子的胜诉最终能落实为贸易利益。”陈福利说。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一方面,胜诉与案子涉及的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本案得到对中国有利的规则解释,保证我国未来对美国和其他WTO成员出口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根据WTO规则,在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日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通报其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如不能立即执行,该成员应确定一个合理执行期,原则上该执行期不得超过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15个月。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刘敬东表示,就此案来说,执行裁决意味着美国不能再采取此前的方法对中国涉案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相当于指明美国的调查过程是错的。如果改正了调查的做法,自然就无法得出中国出口产品享受补贴的结论,也就不能向这些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祁欢指出,此案中国胜诉之后,美国必须要改正以往的错误做法,但因为其国内的相关法律没改,就仍然可以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只能说我们在一步一步地接近目标,至少给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单边贸易救济造成一定的困难。”祁欢说。

 中国产品在美隐患仍难除
  无可否认,中国出口产品在美国遭遇不公平反补贴调查的局面,很难在此案过后得到彻底扭转。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WTO与涉外法律研究所徐程锦指出,在补贴专向性和可获得不利事实两个问题上,中国或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乘胜追击,迫使美国商务部纠正自己的错误做法,但围绕公共机构的认定和外部基准的使用,WTO裁决的效力未必理想。“在此前的贸易争端中,美国曾经因为对中国公共机构的认定而败诉,但在事后的执行程序中,美国实际的做法甚至比WTO裁决之前更加变本加厉。”徐程锦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需要中国政府在双边场合多多与美国交涉。”
  外部基准问题在此前的案件中就有涉及,当时中方并未能获得有利的裁决,正因如此,本案所取得的胜利更显宝贵。但陈卫东专门指出,我方在此问题上胜诉的根源是美方所发起的调查没有运用肯定性的证据材料,而并非此前所确立的外部基准认定的标准发生了改变。刘敬东告诉记者,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允许成员方在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手段,比如使用贸易报复进行制裁,但这种情况鲜有发生。“到目前为止,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转还是良好的,我相信此次裁决之后,美国当局的做法会有所改变,否则一旦引发强制执行程序,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也会成为不执行国际法的恶例,声誉受损。”刘敬东说。(程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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