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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飞行器“黑飞”普遍 危害军事禁区信息安全

来源:中国国防报 时间:2015-02-27 00:00:00

如今,航拍飞行器是真火了,在淘宝网店和一些航模用品实体店中,各种“航鹰”都在销售,不少摄影“发烧友”也纷纷加入航拍队伍。然而,在玩航拍的同时,类似“航鹰”误闯部队营区上空及其他军事设施周边的事情时有发生,给部队安全带来潜在隐患。对此,我们必须头脑清醒,操控“航鹰”应当严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可擅自飞越军事管理区。

“航拍热”背后存在涉法隐患

近两年,民用无人机的发展非常迅速,技术和功能上也越来越完善,其中,一些无人机的航拍功能的运用也越来越普遍。从《舌尖上的中国》到《爸爸去哪儿》,越来越多的电视节目也开始采用航拍的形式来捕捉更加完美的镜头。我们除了欣赏航拍的画面之外,能不能亲自体验一把航拍的快感呢?当然可以。

如今,在淘宝网店和一些航模用品实体店中,各种各样的航拍飞行器都在销售。记者在淘宝网搜索“航拍飞行器”,显示出的搜索结果有1.41万件,这其中有几千元的四轴飞行器,也有高达十几万元的专业级航拍飞行器。将这些搜索到的结果按照销量进行排序,记者发现,排在首位的一家店铺竟打出了“已热销22000台”的标语,正是这家店铺的一款飞行器,月销量达到5000多台。

据该店铺商家介绍,这种“到手即飞”的航拍飞行器,不需要安装任何配件,只要在自己的智能手机上安装一个程序,就可以遥控飞机,即使是没有任何专业基础的新手,也可以直接操作。至于那些专业级的航拍飞行器,则可以搭载云台、单反相机等装备。这样的飞行器通常需要两人同时操作,一人负责控制飞行,一人负责操控云台并拍摄。从网店标注的信息来看,无论是入门级产品还是专业级设备,这些航拍飞行器的理论飞行高度都可以达到1.5千米。

“这几年包括航拍飞行器在内的民用无人机发展很迅速,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类产品的危险性。”有关专家表示,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专门针对民用无人机操作员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在可视距离内飞行、重量小于7公斤的微型无人机,以及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均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需证照管理;除此之外的民用无人机,则由行业协会或民航局实施管理。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航拍飞行器,有不少重量都超过了这一标准,需要申请飞行驾照并申报飞行计划。因而,不少个人或企业的航拍行为,其实都是游走在涉法边缘的所谓“黑飞”。

军营上空来了“不速之客”

记者了解到,一些航拍飞行器的使用不光游走在涉法的边缘,甚至还危害到了军事禁区的信息安全。

2月下旬,广西柳州军分区营门岗哨发现一起“空情”:一架小型四轴飞行器在军分区营院上空不停盘旋。面对这个“不速之客”,营门哨兵立即将这一情况向政治部保卫干事报告。保卫干事根据飞行器的飞行航迹,判定操控人员就在离营区不远的一幢高楼顶端,于是立即前往该处。后经查实,这是地方几名航拍爱好者正在调试新购买的航拍飞行器,好在飞行器未安装相机等相关设备,也没有在营区上空进行拍照录像等活动。

事情发生后,该军分区领导意识到,飞行器带来的安全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掌握相关情况,他们走访驻地其他兄弟单位。通过调查了解到,去年以来,已有多个单位发现并制止类似的航拍活动。从某单位发现的航拍飞行器拍摄的照片来看,有部分军事建筑赫然其中。

随后,柳州军分区与地方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初步掌握了在柳州从事航拍及航模运动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同时发现全市有4个航模爱好者群,人数多的有300多人,少的也有40余人。柳州市一位长期从事航模飞行教学工作的教练告诉笔者,多数航模爱好者在飞航模时未按规定向空管部门申报。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柳州军分区加大对新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教育宣传。他们先后协调媒体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并开设相关栏目。同时,他们还开展“五进入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医院、进企业),在全市掀起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热潮。为特别提醒航拍爱好者,该军分区还与市航模协会、摄影家协会等社团群体联系,寄发教育宣传单,进行面对面宣讲,严禁“航鹰”飞临营区上空。

依法防范“黑飞”行为

航拍飞行器具有飞行灵活、操作灵敏、拍摄视角独特且成像清晰的优势,被称作“听话的航鹰”,受到众多摄影爱好者的青睐,并逐渐掀起一股新的航拍热潮。小型飞行器的增多,说明社会民众的需求在提高,这本无可厚非,但对于飞行器的相关管理规定,许多市民并不知道,自然也就发生了类似“航鹰”营区上空的事情,对部队安全带来潜在隐患。

我国对此已制订明确的法律法规,纠正所谓“黑飞”行为。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1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凡是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界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去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除了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

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不允许随意进行拍摄或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相信,随着宣传教育的深入以及各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航鹰”擅自飞越界区的现象将会得到有效制止,还部队营区一片安全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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