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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机电商会 时间:2015-03-04 00:00:00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改进和完善对合作区的管理工作,促进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四条 商务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五条 商务部、财政部将向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的实施企业下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见附件3),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可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含中央管理企业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下同)可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所属企业进行合作区建设,为合作区发展创造条件。

二、确认考核

第七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应有利于我国优势产业“走出去,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有利于利用资源,提高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八条 合作区实施企业应有较强的投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在境外投资建设合作区时,须遵守境内外的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制定合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已与我国签署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政府间协议或双边规划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园区运营管理机制;

(二)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国家对外投资审批或核准手续,并取得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如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合作区的,须先在境内组建一家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合作区;

(三)合作区选址须符合《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国别产业投资综合指引》的导向,应选择在交通、物流及产业配套便利的区域进行建设;

(四)合作区开发土地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合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经合作区所在国政府批准,并已根据规划内容开始实施;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已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入区企业(指在合作区内投资注册并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六)已制订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符合附件1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由合作区实施企业提出确认考核申请。中央企业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或中央部门报商务部、财政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确认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31日,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商务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商务部、财政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征询我驻合作区所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后,做出是否通过确认考核的决定。对于三次未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将不再予以确认考核。

三、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由合作区实施企业提出年度考核申请。中央企业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或中央部门报商务部、财政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财政部提出申请。年度考核申请材料所反映内容的时间为上一年度11日至1 23 1日,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商务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商务部、财政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年度考核的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按照合作区详细规划及相关标准,对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构筑物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实地评估;

(二)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核实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相关费用;

(三)招商进展。核实实际入区企业类型、数量、实际完成投资额、投资产业、完成产值、建设运营等情况;

(四)对双边经贸关系的影响。合作区对于引导和带动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发展平台、增加所在国就业和税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所发挥的作用;

(五)重大变更。指合作区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是否变更,合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调整是否影响合作区发展;

(六)合作区的管理、服务、环保、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七)符合附件1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后,连续三年未申请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予以年度考核。

四、罚则

第十六条 对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企业和建区企业、未按合作区规划进行建设、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警告、通报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报告、隐匿重大问题、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商务部、财政部将终止委托,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 01 411日起施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暂行办法》(商合发(2008]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作区主要类型及确认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2.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申请材料要求

3.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

附件1

合作区主要类型及确认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重点支持的合作区主要类型

(一)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化工、建材等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森林、油气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等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以谷物和经济作物等的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型园区;

(四)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以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为主导的技术创新型、科技产业型等其他类型合作区建设的探索和尝试。其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二、合作区确认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公里;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000万美元;

3、已有10家以上建成投产的入区企业,其中1-2家是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中资控股企业的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美元。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

2、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公里(不含资源区域面积);

3、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000万美元;

4、吸引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5家以上,入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

(三)农业产业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有稳定的收购或销售渠道,可获得的农业资源应能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

2、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园区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不含农作物种植区面积),其中主园区面积不低于O.6平方公里;

3、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0万美元;

4、已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和烘干、冷链设施;

5、吸引农产品加工生产相关企业5家以上,入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3000万美元;

3、园区要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100万吨/平方公里•年或园区每年贸易额不低于5亿美元;

4、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100家。

三、合作区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年度新增符合主导产业的入区企业3家以上,或入区企业年度新增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500万美元;

2、年度新增与资源加工利用相关的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年度新增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三)农业产业型园区。

年度完成合作区基本购建费不低于500万美元。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物流强度不低于1 00万吨/平方公里•年,且年度增加量不低于5万吨/平方公里•年;

2、商品展览展示中心商户入驻率不低于70%

附件2

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区基本情况,实施企业能力,境内报批、境外公司设立、用地获取、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优惠政策落实等前期工作情况,外部配套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区情况与规模,园区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二)证明材料。

1、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其他批准境外投资的文件;

2、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3、境外公司登记注册文件、股东出资证明、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4、实施企业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等文件;

5、合作区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6、合作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

7、合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所在国的相关批准文件;

8、合作区与所在国政府签署的优惠政策协议,以及其他明确享受的所在国优惠政策等文件;

9、合作区水、电、路、气等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

10、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构筑物等建设状况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11、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证明文件;

12、合作区已具备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证明文件;

13、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合作区在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15、实施企业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年度考核的合作区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区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年度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区情况与规模,园区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变更及调整内容等情况。

(二)证明材料。

1、合作区确认函。如申请单位在合作区所在国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体开展建区工作,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作区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银行存款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合作区年度建设、发展投资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4、新增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文件;

5、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建设用地变化、园区规划变更、产业定位等主要调整情况及批复文件;

6、合作区在生产运营、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

7、实施企业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报送要求

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附件3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

(实施企业名称):

根据《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商合发[2013]210),你单位投资建设的(合作区名称)符合(合作区类型名称)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条件,现予以确认。

请你公司按照中国与(合作区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建区企业切实做好合作区各项建设工作。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办公厅 20136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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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函〔2014229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321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有关规定,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2014年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确认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事项(以下简称合作区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合作区确认考核的企业,应当符合《考核办法》中“二、确认考核”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并符合《考核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作区类型及其具体要求。

    (二)申请合作区年度考核的企业,应当在以前年度已获得商务部、财政部印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并符合《考核办法》中“三、年度考核”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及附件1规定的合作区类型及其具体要求。

    (三)申请合作区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合作区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合作区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企业,应当按照《考核办法》附件2的有关要求,分园区类型提供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申请材料。

    (二)申请合作区资金的企业,还应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附件4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供资金申请材料。

    (三)除《考核办法》有专门规定外,申请确认考核的企业,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合作区正式开始建设之日至20131231日;申请年度考核的企业,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311日至20131231日。申请材料中外币统一按照201312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三、有关要求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及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本单位或本地区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报送各项材料规范、真实、准确,并于2014531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商务部(合作司)、财政部(企业司)。企业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商务部(合作司)。

    (二)合作区实施企业要积极配合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的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合作区驻在国的安全形势,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商务部 财政部

20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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