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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机电商会 时间:2015-03-04 00:00:0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资函[201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境外投资发展, 201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 ]235 号、以下简称《通知)) )

 

为做好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工作,现将《通知))(见附件)转发你们。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并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时,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文件。

 

二、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应要求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文件。

三、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出具并盖章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四、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

 

五、中央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具并盖章的备案证明。

 

六、境内机构赴港澳地区技资适用于上述要求。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O一一年四月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1]2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有关特殊项目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三、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外部要素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四、建立项目登记制度。为甄别本通知第二条的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协调工作,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五、完善备案管理办法。中央管理企业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执行。

 

    六、调整信息报告范围。根据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规定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范围调整为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

 

    七、赴港澳台地区投资。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指导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对设在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的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避免不同行业、地区企业的恶性竞争,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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