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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生效

来源:中国船东协会 时间:2015-04-24 00:00:00

在2014年4月14日,丹麦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认可了《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将于2015年4月14日开始生效。丹麦是第10个国家签署该公约的国家,因此,该公约将于12个月后开始生效。该公约将填补国际法律体系的空白,提供首套统一的国际规则旨在确保缔约国区域内的船舶残骸进行迅速有效的清除。该公约也包含了一项条款将允许缔约国选择性地在他们的领土和领海应用特定的规则。

截止目前,批准、接受和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如下:安提瓜和巴布达、保加利亚、库克群岛、刚果、丹麦、德国、印度、伊朗、马来西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摩洛哥、尼日尼亚、帕劳、英国。

该《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可以选择扩展公约区域至包括领海在内的领土。截止目前有8个缔约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库克群岛、丹麦、利比里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帕劳和英国)已经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领海。对于没有行使选择权的缔约国,公约将仅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类似于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规定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有义务对公约区域内被认为具有危害的船舶残骸进行定位、标记和移除。对于300总吨及以上、悬挂缔约国船旗或进入或驶离缔约国领土内某一港口的船舶,需要安排符合公约要求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并且获得缔约国签发的证书。该证书须随船携带。

如果船舶的船旗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船舶所有人直接可以从船旗国获取证书。如果船舶的船旗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需要从该公约的某一缔约国获取证书以确保船舶进入任一缔约国水域。到目前为止,愿意为悬挂非缔约国船旗的船舶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有英国、德国、丹麦、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帕劳、库克群岛和马耳他。 该公约将规定船东对特定船舶残骸清除责任,要求保险或者其它形式的财政担保,且具有强制性。

《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将为清除或已清除船舶残骸的缔约国提供法律依据,船舶残骸对人命安全,船上货物和财产,以及海上和岸上环境构成潜在威胁。该公约将使船东负有财政责任,并要求他们投保或者提供其他财政担保来承担船舶残骸清除工作费用。该公约还将赋予缔约国向保险公司采取直接行动的权利。

《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其中条款包括:

船舶残骸报告和定位-包括向最近沿海国家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向水手和沿海国家通告船舶残骸情况,并由沿海国家采取具体行动对船舶或者船舶残骸进行定位。

确定和判断船舶残骸构成的危害标准,包括残骸所处水深,邻近航线,交通密度和频率,交通类型和港口设施脆弱性。环境标准例如溢油或者货物泄漏引起的环境危害也被包括在内。

促进船舶残骸清除措施,包括清除危害的船舶残骸的权利和义务-船东承担船舶残骸清除责任和费用,缔约国也可能进行干涉。

船东负责承担船舶或者船舶残骸定位,标记和清除的责任和费用-注册船东被要求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资金担保来确保承担船舶残骸清除和解决责任。存在的问题:

首先,根据船舶残骸位置,船舶残骸会对导航构成严重危害,潜在地将其它船舶和其它船员的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根据船上货物性质,船舶残骸可能潜在对海上和沿海环境构成危害。

处于一个货物和服务日益昂贵的时代,这也是计算标记和清除船舶残骸费用的一个关键因素。

危险的船舶残骸大都处于缔约国领海的较浅海域中,因此,沿海国家具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来清除残骸,不用通过船东的批准和允许。该公约试图解决与残骸相关的所有问题和风险。

《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在2007年肯尼亚内罗毕联合国办公处(UNON)举行的为期5天的外交会议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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