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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违规经营投资重大决策将终身追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16-08-24 00:00:00

 有激励就应该有责任,继8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后,国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正日益加大。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划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等,再次扎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篱笆。
  《意见》提出,要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到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到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意见》开出了54类违规行为,并详细规定了损失认定方式、处理规则,各项制度的操作性很强。这也可以看作是为国企高管开了一张经营投资行为的负面清单,有助于其规范投资,防止国资的滥用和流失。”

 54种行为将被追责
  《意见》列举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10大类54种行为,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例如,在购销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等行为都将被追责。
  在投资并购方面,《意见》明确将被追责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李锦表示,“从这54类需要追责的行为来看,主要是侧重在国企的投资行为方面。而在近10年来,国企的过度投资也为当前我国经济产能过剩、利润下滑埋下了伏笔。”“特别是2008年后,国企掀起一波投资高潮。虽然国企规模扩张、大量投资驱动的发展不可持续,甚至会反过来造成资源浪费。但此前却从来没有哪位国企负责人为投资失误承担过任何责任,最后还是把包袱甩给了国家。此次《意见》公布,实际上是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也对接下来国企的投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李锦说。

 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制
  在责任追究方面,《意见》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来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而且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也将被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在责任追究处理方面,将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不仅如此,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而且还将被扣减薪酬。
  笔者注意到,薪酬扣减最多的将按照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李锦表示,“此前,由于国企管理人员岗位调动频繁,任期都比较短,所以部分管理人员通过大量投资获取短期效益(的方式来为业绩增色)。终身追责制度就是要求管理人员不仅为自己的任期绩效考虑,还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对国企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监管追责,可能限制管理人员能力的发挥。对此,李锦表示,这份包含54种违规情形的追责制度,也可以被看作是企业管理人员经营投资的负面清单,这些具体的规定所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一条底线。在此之上,经营管理人员仍有充分发挥才能的空间。(冯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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