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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PPP立法情况及项目建议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时间:2017-02-14 00:00:00

 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公共机构开始采用PPP来发展其项目。联邦公路信托基金(HTF)不足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而提升HTF缴税额在政治和经济上均不可行。预算限制和其他融资重点项目使得公共机构无法使用其他收入来源来开发这些项目。此外,国内政客们逐渐认识到,美国需为公共基础设施增加投资,需鼓励私人投资参与其建设,并已提出各项立法来解决这一需求。
        加州已于1989年通过第一项“现代版”公私合伙关系交通项目立法,而佛罗里达州和密苏里州则在次年通过了该法案。2010年以来,三个州(康涅狄格州、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已通过PPP授权立法,而马里兰州则就PPP授权进行综合性立法,将其从监管和判例法规转变为成文法。目前,有33个州(外加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在交通项目领域就PPP进行了立法。
        PPP成文法由各州政府制定,而各州的PPP相关法律存在差异。对于每个司法辖区而言,健全的政策尤为重要,因此立法者需调整其立法,以适应各州的具体需求。
        由于PPP项目需得到联邦政府的资金支持,因此联邦政府需对PPP项目进行监管。但联邦政府较少涉及PPP相关事务及其立法工作。联邦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有利于PPP项目的发展,其金融法规则已做出修改,以便于PPP项目能够达成融资协议。
    少数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密歇根州和弗吉尼亚州)设有专门的PPP政府办公室。各地也可自行开展PPP项目,但在州一级,其立法和应用尚不普遍。
        在尚未落实PPP法律的区域之内,根据宪法所赋予的地方自治权或其他权力,许多地方的司法辖区在此类交易中仍享有很高的自由度(例如,芝加哥行使其地方自治权力,根据市政条例开发了价值18亿美元的芝加哥高架公路租赁和经营工程)。截至2016年1月,除华盛顿特区和波多黎各外,另有33个州已就PPP完成立法。此外,美国其他一些司法辖区也将就PPP进行立法,州立法机关所审议的法案数量在过去三年内急剧增加。从2013年至2015年,共有196项PPP相关法案正在审议之中,而2010年至2013年间,仅审议了92项此类法案。
        在美国,境外PPP合作伙伴需要注意避免对美国PPP抱有“一体适用”的态度。
        当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建筑公司参与美国PPP项目时,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通常选择与具有可靠经验及信誉的大型工程和建筑公司合作从事PPP项目。然而,如果合作伙伴在当地具有强大影响力、与当地政府存在友好关系且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和该地区内的供应商和分包商,则对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加有益。
        由于美国并不存在国家层面的PPP框架,各州均拥有各自实施PPP项目的方法。某些州允许PPP交易中存在非竞争条款,非竞争条款将禁止竞争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从而降低了项目货币化时的竞争风险。外国私营各方事先了解项目所在地存在何种规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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