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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哈萨克斯坦投资 六领域法律问题需关注

来源:中国工业报 时间:2017-06-23 00:00:00

 哈萨克斯坦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国家,为促进文明交流作出了重要贡献。2016年,中哈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规划》,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开展积极合作,使古老的丝绸之路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据统计,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企业已近3000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对在哈投资、合作表现出了较为浓厚的兴趣。基于此,本文将从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及如何规避投资风险这两个方面,对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希望对中国企业能有所帮助。

 部分行业对外国投资有限制
        哈萨克斯坦鼓励和欢迎国外企业、金融机构参加与其国内经济建设,对国外投资者基本上不实施歧视政策,但有部分行业存在外资股权占比要求。
        第一,通讯类。哈萨克斯坦《通讯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持有经营城际和国际电讯干网的合资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49%。经营电视和无线广播,从事规划设计、国家及国际通讯干线建设,以及通讯网和通讯线路的技术维护等项目,必须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的许可。哈萨克斯坦政府接到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拒绝。
        第二,建筑类。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金融类。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外资银行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其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外资银行监事会中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本国公民,并且必须有至少70%以上员工为哈萨克斯坦公民。对于保险业,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萨克斯坦国内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第四,土地矿产类。哈萨克斯坦《土地法》规定,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土地,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哈萨克斯坦《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国家有权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并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作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转让许可证。同时规定,对采矿企业以浮动费率的方式征收矿费,矿费率按照年开采量的增加而逐级递增。《海上石油项目产品分成协议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开发海上石油时,在项目投资回收期之前国家所占的利润份额最低比例为10%,投资回收期之后国家所占的利润份额最低比例为40%,其中投资回收期为25年或30年。
        第五,劳工限制。哈萨克斯坦自2001年起,建立了外国员工申请劳动许可的配额体系,每年根据全国总经济活动人口数量制定发放劳工许可的配额。从而限制了外国企业在哈使用外国员工的数量。
        第六,环境保护。哈萨克斯坦《环境保护法》规定,不得随意砍伐树木,施工中需要清理现场或沿线林木时,必须按程序申领许可证。禁止丢弃有害物质和随意放置生产和生活垃圾,禁止油气企业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中放空燃烧伴生气。

 投资风险规避途径
        我国企业在开拓哈萨克斯坦市场和进行投资时应客观评估当地投资环境,做好前期调研工作,要避免急功近利的投资心态。 
首先,要选择好的投资合作项目,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投资合作项目可行性、业主实力和资信情况作全面客观评估,选择技术和成本有相对优势的项目。其次,要研究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熟悉各政府层级、部门的职责权限等,防止政治和法律风险。再次,要签订完备的合同,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找出可能隐藏其中的法律陷阱。
        另外,哈萨克斯坦各级政府享有很大的行政权力,要熟悉各级政府事务,掌握与政府沟通的技巧。议员对影响当地社会发展的经济、产业及就业等重大情况,可以提出议案,大型项目的实施要争取议员支持,应尽可能与有影响力的议员保持沟通和交流;要处理好与工会、当地居民的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应遵守环保法律,在项目开展前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气候、地形、交通等情况制定详细可行的环境保护计划。处理好生产中产生的废液、生活污水和垃圾废料,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哈萨克斯坦在各州设有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税务、法律、政策、签证等问题,以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的合法权益。(李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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