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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避免领到不必要的罚单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杂志社 时间:2017-09-25 00:00:00

    20088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常态,反垄断执法行为及程序更为规范化。任何行业或者企业,只要存在垄断行为就会被纳入反垄断调查和处罚。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之后,反垄断成为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法律手段。尽管如此,一些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不了解《反垄断法》以及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甚至在被调查时消极应对,拒绝提供材料。

全国首张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罚单

201525日,安徽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信雅达工程公司在安徽区域销售支付密码器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618日,安徽省工商局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信雅达工程公司送达调查通知,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自2010年以来在安徽省推广支付密码器有关协议、单证、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截至73日期满,当事人未提供任何相关材料。78日,省工商局再次向信雅达工程公司送达了《限期接受调查的通知》,限其3个工作日(截至713日期满)内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截至714,信雅达工程公司仅寄送一份表达其不构成垄断行为的《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局反垄断调查的申述意见》,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以上事实,安徽省工商局于201597日,依法向信雅达工程公司送达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910日,信雅达工程公司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举行听证,但在7天之后又提交了《行政处罚放弃听证申请书》,放弃了听证。

安徽省工商局认为,信雅达工程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行为。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安徽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信雅达工程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该处罚决定是自《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工商机关开出的全国首张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罚单。

信雅达工程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上市企业。有专家指出,信雅达工程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在此案调查期间,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先后两次向其直接送达了调查通知,并两次电话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截至期限届满,信雅达工程公司仅提供一份申述意见行使了其陈述的权利,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其提供相关材料的法律义务。这反映了我国部分企业对《反垄断法》不熟悉、不关心,法律意识淡漠,以致拒绝反垄断调查的现状。

企业不仅有义务,还有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日益受到重视,反垄断执法常态化是必然趋势。目前,违法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一般较为隐蔽,行政执法机构调查权限有限,有些证据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经营者也会有意识地规避甚至阻挠调查。

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朱亚萍认为,从确立公平交易、诚信交易的竞争秩序层面考虑,经营者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将此类信息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以对其实施必要的声誉惩戒。本案对于采取消极回避、有着拖得过就拖,拖不过再说心理的涉嫌违法经营者而言,无疑具有较大的震慑力。

本案当事人仅提供一份申述意见以履行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提供相关材料的法律义务,反映了部分经营者缺乏《反垄断法》等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漠,以致出现拒绝反垄断调查的情况。

作为上市公司,信雅达公司应当具有较好的法律意识。但实际上,这样一家颇具规模的企业仍然缺乏基本的反垄断法律知识,而拒绝配合调查。在反垄断执法进入常态化的今天,经营者应当更加主动地学习、了解《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在公司内部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避免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熟悉《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反垄断调查程序,更好地履行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法律义务,接受执法机构的行政指导,依法查找自身经营存在的风险与不足,诚信自律、合法经营。

立方律师事务所金毅律师提醒企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中的职权包括: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金毅律师进一步指出,在接受调查时,企业可以有合法的权利: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要求执法人员出示受上级机关委托执法的证明;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要求律师在场;要求复制执法人员调取材料的清单及调查笔录;要求执法人员对涉密材料进行保密处理;拒绝提供无关材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邓志松表示,对于经营者来说,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利大于弊。经营者可以借此向世人证明自己没有垄断行为,避免因为阻碍调查而领到不必要的罚单。一旦经营者被执法机构发现存在垄断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也可能作为执法机构作出处罚时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对竞争法要保持敬畏之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认为,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授权有关省级工商局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这种总局负责、指定并授权有关地方省级工商机关查处垄断案件的方式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问题。从实际来看,这种办案方式也是合理的。

本案办案机关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履行法律程序的同时,工商部门也要考虑除了电话、书面告知之外更为人性化的告知方式,注重细节化、柔性化执法,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对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避免因为企业误解而阻碍办案调查进程。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起因是安徽省工商局对信雅达公司的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对信雅达公司拒绝配合调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后,信雅达公司是否改正违法行为、积极向执法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以及安徽省工商局能否根据搜集到的材料继续其反垄断调查程序、最终对有关涉嫌垄断行为作出调查结论,应当是人们更为关注的问题。如果本案仅仅是信雅达公司被罚款20万元了结,不仅与《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也将变相鼓励有关经营者今后拒绝配合调查的程序违法行为。

最终,信雅达公司因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同行为(垄断协议)被没收违法所得4113690.09元、罚款76170.94元,而信雅达公司因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而承担的罚款金额远高于其因不当市场行为所承担的罚款金额。另外,该公司作为全国工商系统开出的首张不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罚单的主要当事人还要承受负面的社会评价,这对一个上市公司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浙江省竞争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叶高芬指出,本案给相关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即企业应对我国竞争法保持敬畏心——既要履行实体方面的法定责任义务,也要遵守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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