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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方 资 助 仲 裁 、临 时 措施、国际司法中心建设……近年来,一系列新话题不断被提出、逐渐呈现出仲裁领域的新趋势。
追求高效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国际仲裁案件数量也迅速攀升,各国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涉及领域、参与人数都发生了明显变化。瑞典斯德哥尔 摩 商 会 仲 裁 院 前 主 席 JohanGernandt表示,整体而言,无论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当前的一大趋势是更加高效的仲裁,体现在具体措施上则是对人员、时间、资金等方面的系统规划。
Johan Gernandt举例说,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仲裁员的制度设计上就充分体现了这一趋势。有的仲裁员很受欢迎,被很多当事人选择,但有时因为仲裁员的时间排期问题,需要两年甚至更久才能启动案件审理程序。针对这一问题,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出台措施规定,在立案之初即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商定案件时间管理表,告知当事人和律师该名仲裁员的时间评估结果和办案程序,并提前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列举,缩短审理周期。
“另外,合并仲裁等程序规定和对案件中特别复杂问题的单独程序都是追求仲裁效率的体现。”JohanGernandt说。
更加包容
“6 月,香港修订了仲裁法,允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在香港进行。长期以来,因为香港基本法关于禁止包揽诉讼原则的规定,第三方资助仲裁一直不被许可。这一限制的放开是实质性的进步,对香港的争议解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秘书长王文英介绍,仲裁规则的包容性越来越高,主要通过一系列新制度、新规则的出台体现出来。
据介绍,7月1日,贸仲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正式生效,规定了临时性仲裁规则的适用,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仲裁员、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就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还可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员的请求核定仲裁员的报酬标准和聘任条件,承担包括收取仲裁预付金、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等案件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开庭室、录音录像设施、安排翻译、安排庭审记录等庭审服务以及提供案件秘书服务等案件工作。
王文英进一步举例说,6月,香港还通过了《专利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知识产权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且规定对有关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裁决不能以其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为理由不予执行。“这一草案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支持多样化方式解决争端,将极大地强化香港作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技术导向
“根据普华永道的一项统计,在超过100家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美国技术类公司中,76%表示因为仲裁的专业性而倾向于选择仲裁,54%表示仲裁可以节省很多时间,40%认为仲裁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商业隐私。”BCH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Duarte 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仲裁程序在解决争端之余还具有“保护技术和行业”的积极作用。
如今,大规模的国际经贸争端越来越集中在科技、技术领域。例如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的专利争端、Azinian卫星公司和墨西哥政府的合同争端,专业技术领域的争端解决开始将目光投向国际仲裁这一渠道。
“反之,技术在仲裁程序中发挥的作用也更加显著。”Duarte 说,搜索引擎、大数据分析、智能仲裁员的尝试都将技术与仲裁的关系变得愈加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