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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详解所得税优惠新政: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7-12-29 00:00:00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这一税收优惠政策释放什么信号?哪些外资企业可享受优惠?28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回应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税收优惠旨在鼓励境外来华投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四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重点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务处理、特殊事项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这些举措旨在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扩大互利共赢合作。
  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方式适用此优惠
  通知明确,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四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说,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通知》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
  如,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方式,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适用的需要,通知将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排除在暂不征税政策适用范围之外: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中,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多项规定确保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针对境外投资者关注的诸多细节问题,通知明确多项规定确保税收优惠能落到实处。
  有不少外资企业关心,如果境外投资者所分配的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能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四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则不能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
  四部门表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投资者,扣缴义务人为利润分配企业。因此,境外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操作,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不予代扣预提所得税。
  不过,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但之后如实际收回投资,则应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
  此外,对境外投资者通过内部重组方式处置股权的情形,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发生的股权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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