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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对我电动自行车反倾销调查发布初裁

来源:CCCME 时间:2018-07-20 00:00:00

2018年7月18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对中国电动自行车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征税产品为电动自行车(Cycles, with pedal assistance, with an auxiliary electric motor),被征税产品欧盟海关税则号为87116010、87116090。  

根据初裁公告内容,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率为77.6%,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为27.5%,金华卓远实业有限公司和永康市沪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为21.8%,苏州奔集动力有限公司为83.6%,其他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率为37.0%,普遍税率为83.6%。适用单独税率的企业 (包括抽样企业及其他合作企业),在向欧盟进口涉案产品时,必须向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出示带有公司负责人声明的符合欧委会标准的有效商业发票,否则将适用普遍税率。  

 初裁公告将于7月19日起生效,从该日起,到欧盟海关清关的涉案产品按公告税率交保证金,征税期限为6个月。利害相关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5个自然日内(8月13日前)向欧委会要求事实披露,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并请求召开听证会。  

 由于反补贴调查尚未作出初裁,成员国海关将继续根据《欧盟反补贴规则》对进口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关于是否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欧委会在现阶段尚不能作出决定。

 机电商会将继续组织企业进行行业抗辩和游说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就初裁内容提交行业评论意见并申请听证会。

企业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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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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