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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2-24 00:00:00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合力筑牢水上防线,阻断水上疫情传播,夯实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相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货运码头防疫工作要求

  (一)进入本市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严格执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未经报港许可的船舶,一律不得进港作业,船舶作业完毕后应及时离港。

  (二)船港之间通过电子化方式交互相关单证、计划和信息,尽量避免船岸人员直接接触。港口企业应协助做好靠泊船舶生活物资代购工作。进港作业船舶上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下船,船上人员有不听劝阻擅自下船的,港口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如遇船员出现体温异常等情况,港口企业应及时联系当地卫健部门处置。

  (三)港口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对所有进入港区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如发现体温37.3摄氏度以上者,应拒绝进入并及时联系卫健部门处置。来自或途径重点地区的来沪、返城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执行居家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期间不得上岗。上岗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并根据岗位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港区服务外地来沪船舶和货运车辆的作业人员,应在港区内设置独立就餐区和休息区。

  二、客运码头船舶防疫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施客运站售票间、检票口、候船室、船舶等公共区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消毒防控。应加强港口设施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二)采取广播、滚动显示屏、宣传版面等形式,加大卫生防疫工作宣传,有效告知公共卫生要求和疫情防控信息。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进入客运站。对于拒不配合的乘客,及时阻止登船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三)来自或途径重点地区的来沪、返城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执行居家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期间不得上岗。对客运站上岗职工和每名进站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相应人次记录。对实测体温37.3摄氏度及以上的乘客,应拒绝登船,做好登记,劝导其立即就医或者联系卫健部门处置。

  三、进入本市所辖通航水域船舶防疫工作要求

  (一)在本市与江浙交界的内河航道设置824小时省际检查口门(杭申线、长湖申线、苏申外港线、油墩港、吴淞江、蕴藻浜、盐铁塘、掘石港),黄姑塘、浦泽塘2条航道临时封航。对所有进入本市辖区水域的船舶及船上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和入沪信息登记。对所有船上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如遇船员出现体温异常等情况,应及时联系当地卫健部门处置。

  (二)严禁船舶向水域直接排放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规范作业,提供便捷服务,并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加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对来自重点地区船舶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严格消毒。

  四、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

  (一)港口行政管理、海事、公安部门应加强联防联控,信息互通。各自加密巡查(包括电子巡航和VTS监控)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货运船舶停靠作业码头以外的岸线,严禁货运船舶从事载客行为。严禁任何船舶未经许可从事锚地与码头之间的船上人员接送业务。严禁船舶关闭AIS设备并确保AIS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故意隐瞒、谎报疫情,造谣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结束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0214

原文链接: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63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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