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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财政部 时间:2020-02-28 00:00:00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 年第 8 号公告)热点问题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5、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 2018 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23 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规定执行。

6、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8、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 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 50%(不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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