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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 1 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 2 月 24 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 15 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