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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时间:2020-02-29 00:00:00

发布时间:2020-01-22 09: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发病迅速的情况,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尽量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非必须,不窗口”。

目前已进入春运高峰,人员大规模流动,又值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请广大纳税人注意室内通风,防寒保暖,有咳嗽、喷嚏时戴口罩或用纸巾、衣物遮挡口鼻,以减少病菌传播。如有发热、干咳、呼吸急促及呼吸困难等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日常预防请注意以下几点:

1.远离医院,尤其急诊科、发热门诊、呼吸内科;

2.尽量远离人多且密闭的环境如超市、商场、生鲜市场、饭店等;

3.尽量避免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密闭人多的交通工具;

4.勤洗手,避免和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的人密切接触;

5.出门注意防护,戴口罩。尽量手不要摸脸、不要揉眼睛、不要直接拿食物;

6.避免近距离接触野生动物或活牲畜。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1 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2座8层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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