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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31 13:48: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 2020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