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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温馨提示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时间:2020-03-02 00:00:00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强化税收支持,我局为您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愿您能充分享受到相关政策,让我们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一、您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您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子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四、您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五、您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六、您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七、您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下降至 5%到 8.4%。

八、您如果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优惠条件,可减按 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您如果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 10 年内弥补,其他企业可在 5 年内弥补。

以上政策您可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国家有进一步税收支持政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欢迎您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衷心希望您安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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