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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7日,我会收到商务部救济局转来我驻阿根廷使馆经商处材料,阿根廷生产和劳工部外贸委员会初步裁定我对阿根廷出口的公共汽车、卡车及拖车用钢轮毂(直径不小于444.5毫米且不超过622.33毫米,宽度不小于152.4毫米)对阿根廷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建议决定继续调查,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41.78%的从价税。各利害关系方可于2019年5月2日前向上述委员会提供证明材料。涉案产品对应的阿根廷税号为:8708.70.90 及8716.90.90 。根据阿根廷相关立法规定,调查机关应在立案起180日内做出临时措施裁决,300天会做出终裁裁决(经批准可延长180日)。机电商会正在积极通知涉案企业。(机电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