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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项目预付款结汇制度最新政策调整的通知

时间:2008-12-25 00:00:00



 


关于我国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项目预付款结汇制度


最新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以来,我企业普遍反映结汇手续复杂,预付款结汇比例过小。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不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扩大成套设备出口和工程总承包行业的持续发展。为此,我会多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呼吁政府部门尽快出台措施,放松对出口预收款结汇比例的限制、简化结汇程序,特别是考虑到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和工程总承包行业的特殊性,采取特别措施,帮助企业应对当前危机。


 


    12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结汇制度做出政策调整,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的最新要求,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同时,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请各有关企业认真学习最新政策调整,做好新制度下的预付款结汇工作。在具体项目结汇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需我会协助解决的,请联系我会,我会将全力协调解决。


我会联系人:


 






































































联系人


行 业


电 话


王  丽


船舶/汽车/轻工装备


58280878


林承桢


工程机械/供水/建材装备


58280874


鲍晓红


通信装备


58280879


孟凡一


铁路/石化/冶金装备


58280875


韩春霞


电力装备


58280877


王  萌


综合


58280873


传  真


58280870,58280978


 


特此通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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