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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出337调查裁决,涉及TCL、彩虹光电、彩虹股份等多家中企

来源:贸易夜航 时间:2026-08-14 分享:


当地时间2026年8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433)作出337终局裁决,认定中国彩虹股份、TCL华星光电等多家中企违反《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Section 337),决定发布有限排除令(LEO)和停止令(CDO)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公告


这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型337调查。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指控中国企业生产的液晶显示器(LCD)玻璃基板侵犯了其两项关键专利(U.S. Patent Nos. 8,642,491 和 8,640,498),这些专利主要涉及玻璃的化学组成,尤其是“以氧化物为基础的摩尔百分比”相关配方。


337调查的特点是: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害,只要证明存在专利侵权 + 进口行为 + 美国国内产业,就可以请求发布排除令,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救济力度比普通专利诉讼更强、更快。


USITC认定存在违反第337条款的行为,决定:


📌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LEO)


禁止未经授权进口由被诉方(或其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相关实体、继承人或受让人)制造或代表其进口的侵权液晶显示器玻璃基板、含该基板的产品,以及相关制造方法。


特别值得注意是:排除令是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只针对被列名的企业及其关联方,而不是针对所有中国玻璃基板的通用排除令。其他未列名的中国玻璃企业不受直接限制


📌发布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CDO)


针对美国被告 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North America(TCL北美)发布停止令,禁止其在美国境内销售、营销或分销侵权产品


📌总统审查期保证金:设定为0%(即在总统审查期间无需缴纳保证金)。


主要被诉方(终裁时仍在案的):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Caihong Display Devices Co., Ltd.,d/b/a Irico Display Devices Co., Ltd.,中国咸阳)


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Xianyang CaiHong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中国咸阳)


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TCL China Star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中国深圳)


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North America(TCL北美)


解读:上述被列名企业向美国出口的相关玻璃基板及下游显示产品,如电视、显示器等,将面临海关拦截风险。TCL北美作为美国实体,停止令会直接影响其在美库存和销售活动。


此前已通过和解等方式终止调查的被告包括:


海信美国公司(Hisense US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美国)(已终止)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HKC Corporation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已终止)


HKC Overseas Ltd. of China(中国香港)(已终止)


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美国)(已终止)


VIZIO, Inc. of Irvine(美国)(已终止)


初裁中,“616”料方产品被认定不侵权,终裁基本维持这一区分。彩虹股份此前强调已全面切换到“616”新料方,因此其当前主力产品受影响可能有限。


企业可能的应对路径:


设计绕开:切换到不侵权的配方,如“616”料方,这是彩虹股份已采取的策略。


专利授权谈判:向康宁公司支付许可费。


等待专利到期:康宁公司相关专利将于2026年10–11月陆续到期,时间窗口较短。


上诉或总统否决: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或争取总统在审查期内否决,这种情况历史上极少发生。


近期,美国频繁发起337调查,涉及电池、智能可穿戴设备及汽车等多个领域,多家知名企业卷入其中。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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