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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发布《国内贸易交易指引(试行)》

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时间:2026-05-08 分享: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58日,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指导下,17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共同发布《国内贸易交易指引(试行)》。

近年来,国内贸易高质量发展,202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50万亿元,生产资料流通总额近百万亿元,经营主体超过1.8亿,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提供了重要支撑。与此同时,国内贸易还存在交易不规范、账期长、回款难等突出问题,企业对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内贸易规则呼声强烈。《国内贸易交易指引(试行)》对订立交易合同、货物交付验收、账期及支付、规范商业行为等关键环节进行了明确,构建高标准交易规范,供企业在商业实践中借鉴参考,不断提升内贸交易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中国饭店协会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以下为全文内容)

国内贸易交易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国内贸易领域全国统一、权责清晰、国际接轨的高标准交易规范,提高国内贸易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水平,指导国内贸易实践,促进国内贸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从事线上线下商品交易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参与国内贸易交易的企业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交易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本指引仅对国内贸易交易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国内贸易交易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订立交易合同

第五条 鼓励交易双方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交易合同,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商品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信息。

鼓励在一般内容基础上,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账期起算点、验收期限,明确现金、票据等具体付款方式。

第六条 鼓励交易前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核实交易对方的工商信息、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诉讼记录、税务合规、履约表现、行业信用评价等情况。

第七条 交易条件应依法公允合理,避免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保障各方权益均衡。

第八条 已签署的书面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鼓励依约定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专门为买方制造、不适宜向他人转售的商品,卖方已经开始制造并且不存在违约行为的,由买方依法依约定承担采购义务。鼓励卖方主动约定由买方承诺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担保方式补足实际采购差额。

第十条 鼓励交易双方使用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公布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术语定义库、担保工具文本、电子单证模板等标准化工具。鼓励使用电子签名。鼓励交易双方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章  货物交付及验收

第十一条 鼓励以整批次交付货物。合同约定分批次交付、动态交付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要依法依约定明确交易标的物及对应仓储物流信息,满足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的前提条件。交易双方对风险没有约定,商品因没有完成特定化(即通过法律或技术手段,使标的物具有独立性和可识别性)导致的风险与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要依法依约定明确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点。卖方将商品运送至合同约定地点并交付后,商品所有权及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的除外。鼓励约定如下:

目的地交货:适用卖方送货上门情形,所有权在商品运抵合同约定交付地点,经买方或指定收货人验收并签字确认时转移。

发运地运输工具上交货:适用买方自提情形,所有权在卖方营业地或约定仓库装车完毕、承运车辆驶离时转移。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输的,所有权在商品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仓单交易:适用仓单交易情况,商品在第三方仓库存储,所有权在卖方将可流转仓单背书且取得仓储方签字交付给买方,或者卖方指示仓储方转移提货权时转移。

第十四条 卖方应依法依约定提供文件证明享有商品合法所有权、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认证,明示交易商品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法律限制。

第十五条 商品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买方可依法拒绝接受商品或解除合同的,相应风险依法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约定货物验收期限。买方一般应在收到商品7日内完成验收。如有异议,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可约定所有权保留,但该约定不影响依照本部分条款确定的风险转移时点。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风险通常自交付时起转移至买方。

第四章 账期及支付

第十八条 付款账期一般自商品交付之日起算。约定分期付款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鼓励采购货物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买方应严格执行合同账期约定,按照约定日期、及时足额支付款项。买方未在约定账期内支付款项,应当依法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鼓励约定阶梯式违约金。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逾期利息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买方不应以“收到第三方付款” “需待拨款” “根据客户付款进度按比例支付”或“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非买方自身可控事项,作为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买方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票据支付的,鼓励约定贴现成本承担方式。

第二十四条 鼓励交易双方采用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金融工具,覆盖应收账款风险。部分账款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依法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交易双方使用内贸信用保险,分散交易风险,降低流通成本。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发生争议的,鼓励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的,交易双方可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复杂程度和紧急程度,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快速化解争议。争议较大的,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调解组织和专业调解员队伍建设,强化实践引导,提升国内贸易纠纷解决效率。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双方使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

第六章 规范商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诚实守信经营,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开展虚假贸易,或者采取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从事贸易。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设立反商业贿赂部门,防范和打击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利益输送行为,支持将反商业贿赂要求纳入合同条款。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积极响应“反内卷”治理,自觉维护良性竞争秩序,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合规建设,不使用强制搭售、转移补贴成本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电商平台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强化平台治理,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对平台经营者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实行价格歧视。

第三十三条 促销活动要严格遵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强制供应商参与促销活动,不要求承担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不得以低于成本进行价格倾销,排挤竞争对手,进行恶性竞争。

第七章 加强应用推广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行业协会商会指导下借鉴本指引,规范自身交易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维护统一的市场规则,共同推动提升国内贸易标准化与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对行业内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企业参加协会组织的付款信息交流计划,扩大付款信息交流。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基于本指引,提供精准金融服务产品。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将企业账款支付信息纳入评价范围,全面准确评价企业信用状况。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供企业参考使用,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