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对华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11月1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58/AD18R4号公告称,应欧亚经济联盟企业申请,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7日第11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为轮毂直径介于17.5~24.5英寸(含),用于卡车、客车、半挂车等的新充气橡胶轮胎。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 20 100 0、4011 20 900 0、8708 70 990 9。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8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此后,欧亚经济联盟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1年7月2日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将措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 20 100 0和4011 20 900 0。
2022年3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载重轮胎启动反规避调查。2023年2月1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3年1月31日第1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反规避终裁征税决定,对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出口的载重轮胎征收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确定的14.79%~35.35%反倾销税,案件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 70 990 9项下的产品。
2022年4月1日,依据2022年3月31日第5号令,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启动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2023年3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作出情势变迁复审终裁,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第5号决议,决定维持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不变,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4.79%~35.35%反倾销税。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