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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装备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水泥装备分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水泥装备分会(简称“水泥分会”)是经民政部批准,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领导下,由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海外工程项目、进出口贸易、相关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科研或其他相关活动的机电商会会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水泥分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行业政策,推动行业“走出去”,促进行业对外投资合作,扩大行业的国际影响力;促进会员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增强行业国际竞争力;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法定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2座8层。

 

第二章水泥分会职能

 

第六条 水泥分会的职能:

(一) 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 组织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涉外法律咨询和援助:协助会员企业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受企业委托,代表行业同国外相关机构就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交涉;针对国外对我企业出口设备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壁垒或非贸易壁垒措施,研究建立预警机制,并组织企业进行应诉。

(四)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并对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同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等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外市场调研,提高咨询服务水平,并为会员企业提供国际交流平台。

(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专业展览会,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七)受政府委托及授权,开展行业监督、检查、认证、许可,及提供公信证明、参与制定和修改本行业的相关标准等工作。

(八)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机电商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凡在水泥分会所辖领域从事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机电商会会员,均可申请加入水泥分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水泥分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属于机电商会会员,并足额缴纳会费;

(三)遵守本议事规则;

(四)提交入会申请,并经水泥分会审核注册。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机电商会会员证书及加入分会申请;

(二)水泥分会秘书处按入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接纳为水泥分会会员,并发放会员证。

 

第四章 水泥分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水泥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水泥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水泥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水泥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水泥分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与其他水泥分会会员产生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水泥分会进行协调或协助;

(五)水泥分会会员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水泥分会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水泥分会工作条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接受水泥分会协调,维护水泥分会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水泥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水泥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为水泥分会活动提供便利;

(四)按时缴纳机电商会会费;

(五)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水泥分会议事规则,不执行水泥分会决议,损害会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协助提供水泥分会所需的信息、资料,水泥分会秘书处有义务对会员提供的机密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会员若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会员大会,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水泥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水泥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水泥分会会员均有权利推举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水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水泥分会工作条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各类议案;

4. 审议和制定行规行约;

5. 决定水泥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水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水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水泥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水泥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水泥分会理事会的产生

1.理事单位由会员推选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分会理事长单位与副理事长单位由机电商会推荐或理事自荐、推荐,并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2. 水泥分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一经指派,除因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外不得更换。

(二)理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须是水泥分会会员;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泥分会工作条例;

3.在本行业、本地区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业绩要求);

4.尊重知识产权,积极倡导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健康的竞争秩序;

5.积极参与水泥分会活动,支持或承担水泥分会的各项活动,带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通过的决议。

6.有指定的联系人与水泥分会秘书处保持稳定联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理事单位资格:

(1)因各种原因失去机电商会会员资格的;

(2)无特殊理由连续两次缺席水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

(3)因经营违规被政府部门处罚的。

(三)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水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2.提出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议案,选举和罢免水泥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3.审议行业规范、规定等重大事项,并提交水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4.审议水泥分会秘书处工作报告,并提交水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5.审议水泥分会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议案,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要大会表决的议案;

6.制定、修改理事会内部工作制度;

7.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提出的问题;

8.对违反水泥分会工作条例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水泥分会秘书处视情节轻重,实施通报批评、警告、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理措施;

9.指导水泥分会秘书处、下属工作组工作

10.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机电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理事会的活动

1.理事会会议由分会理事长主持,原则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秘书处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理事长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及增加理事会召开次数。如遇特殊情况,可决定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2.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水泥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在机电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一)秘书处的产生

水泥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机电商会推荐,经理事会表决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经理事会表决产生。

(二)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组织水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分会下属委员会活动;

2.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3.收集水泥分会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推动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4.向水泥分会会员单位通报相关产品对外贸易情况分析;

5.向理事会提交行业规范、规定和协议等重大事宜提案;

6.制定、实施水泥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7.组织专家解决行业内有代表性的问题;

8.完成机电商会交代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议事规则修改

 

第十九条对本议事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修改后的议事规则须经水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水泥分会会员单位向机电商会缴纳会费,分会不另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水泥分会经费由秘书处向机电商会申请。

第二十三条 水泥分会可以接受赞助和捐赠,可以有非营利性的咨询服务费收入、有偿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指派的研究课题等,上述收入交由机电商会统一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2012年9月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水泥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