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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


收费项目管理制度目录

1. 机电商会会费收支管理制度

2. 机电商会国内会议、培训及论坛收费管理办法

3. 机电商会国内展览收费管理办法

4. 机电商会外展收费管理办法

5. 机电商会贸易救济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6. 机电商会宣传推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 机电商会因公出国(境)团组收费管理办法

8. 中国机电进出口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9. 机电商会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0.机电商会商债追收收费管理办法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会费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结合商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会费,是商会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商会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第四条  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凡经批准成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正式会员的单位或个人,均按本制度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入

第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六条 会员单位按年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会员单位级别不同,分别按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一)副会长单位:   8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 5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     40000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   7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标准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四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取会费。

第八条 会员部向会员发送会费收缴通知前,应提交内部请示并经会领导审批。

第九条 征收管理

(一)新会员入会时,按照普通会员单位标准,一次性交纳入会费7000元,当年不再交纳会费。

(二)会员单位加入商会所属专业分会,不需另交会费。

(三)会员应向商会一次缴清年度会费。

(四)商会按照会费标准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作为统一的收费凭证,并加盖商会财务印章。票据传递时,需在《会费票据交接登记簿》签名。

(五)会费征收档案应妥善保存,具体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六)财务部定期与会员部核对会费数据。

(七)会费收缴率偏低时,按商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费支出

第十条 会费限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主要用于会员基本服务项目,项目详情披露参见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会员需求的变化,每年调整基本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会费支出需单独核算,核算流程符合《支出报销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会费票据开具,应符合《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国内会议、培训及论坛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等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结合我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会各部门组织的国内会议、培训及论坛等活动。

第三章  收费依据

第三条  根据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商会可召开行业会议、组织培训、举办论坛。

第四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国内会议、培训及论坛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专项资助或政府补助经费、赞助收入、参会代表缴纳的会议费、住宿费、餐饮费、场地租金、交通费和杂费等。

第五章 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收费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合法合理、自愿有偿、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标准:自筹经费的会议,若不收取会议费,商会支付部分食宿、会议场地、考察租车等费用;若收取会议费,会议收费包括食宿费、会议场地费、资料费、专家费、租车费、杂费等,收费标准根据会议实际支出及商会人工成本确定,应达到收支平衡,或略有盈余。商会人工成本包括筹备会议人员的工资及差旅费。

自筹经费的培训、论坛等活动,参照本收费标准,遵循市场化的原则。

有专项资金来源或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或培训等活动,费用收支出按照财行[2016]214号、财行[2012]1号和财行[2016]540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及论坛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会议、培训、论坛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预算报部门主任审核后,上报财务部复核。

(二)项目预算经财务部复核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三)会领导批准后,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任何预算外费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由理事会或其执行机构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须在商会官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财务部、办公室应严格审核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会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机电商会国内展览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国内展览收费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商会经营管理依法规范运作,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商会依规经营及参展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等国家相关规定及会展行业收费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会与各级政府部门、商会协会、事业单位、专业展览会议公司、展览会议中介组织等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境内展览会。主要包含经营性国内展览收费和政府委托国内展览收费两种。

第三章  收费依据

第三条 根据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商会可组织会员开展境内展览等业务。

第四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商会国内展览收费项目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项目:

展位(摊位)费、宣传推介费、承办费、赞助费、咨询费、餐饮服务费、场地费、工作人员成本费用、办公成本费用、参展押金、增值服务费等。

第五章  收费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经营性和政府委托国内展览应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参加国内展览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预算报市场开发部主任审核后,上报财务部复核。

(二)项目预算经财务部复核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三)会领导批准后,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由理事会或其执行机构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须在商会官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场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会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国外展览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国外展览收费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境外展览活动收费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保障商会依规经营及参展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等国家相关规定及会展行业收费规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组织的各类境外展览会。

第三章   收费依据

第三条 根据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商会可组织会员开展境外展览业务。

第四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国外展览收费项目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项目:

报名费、摊位费、国际机票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境外生活费、运输费等。

第五章   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收费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合法合理、自愿有偿、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标准:国外展览服务的收费标准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方服务商报价以及商会服务成本而制定。

第七条 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参加国外展览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预算报展览部主任审核后,上报财务部复核。

(二)项目预算经财务部复核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三)会领导批准后,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任何预算外费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由理事会或其执行机构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须在商会官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会展览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会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贸易救济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贸易救济案件收费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收费及因公出差、出国经费管理,保障商会依规经营及应诉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收费规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组织的各类贸易救济案件。

第三章   收费依据

第三条 根据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商会可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贸易救济案件应诉协调工作。

第四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贸易救济案件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案件行业抗辩律师费、经济分析师费和商会费用,商会费用包括数据资料采购费和商会因案件会议、调研、游说、参加听证会等产生的国内外差旅费用和工作费。

第五章   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收费原则:根据服务内容和涉案国别(地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与企业协商确定、自愿缴纳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标准:贸易救济案件的收费标准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律所、经济分析师和资料提供方报价以及商会服务内容而制定。并按照基础费用(每家企业均需承担的入门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占总费用比例为20%—50%)加按调查期出口额比例分摊费用的原则,在所有参加行业抗辩的企业中进行分摊。

第七条 商会从全行业利益角度组织行业无损害抗辩,积极动员涉案企业参加,涉案企业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行业抗辩。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案件负责人制定案件收费预算及费用分摊表报法律服务部主任审核后,上报财务部复核。

(二)案件收费预算及费用分摊表经财务部复核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三)会领导批准后,案件负责人严格按照案件收费预算及费用分摊表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由理事会或其执行机构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须在商会官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会法律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会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宣传推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规范商会开展宣传推广服务中的收费行为,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等国家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开展的各类宣传推广服务。

第三章   收费依据

第三条 根据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款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商会可为会员提供宣传推广活动。

第四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宣传推广服务收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项目:

商会通过自身刊物、网站、公众号、印刷品、展会、会议等渠道为会员提供的广告、推广服务。

第五章   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收费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合法合理、自愿有偿、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市场价格、第三方服务商报价以及商会服务成本而制定。

第七条 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缴纳广告费、宣传费等各类费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制定宣传推广活动预算及收费标准报本部门主任审核后,上报财务部复核。

(二)项目预算经财务部复核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三)会领导批准后,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任何预算外费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由理事会或其执行机构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须在商会官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会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因公出国(境)团组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因公出国(境)团组收费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境外贸促活动收费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保障商会依规经营及参团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等国家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会组织的各类因公出国(境)非展览团组,展览团组执行相应办法。

第三章 收费依据

第三条 根据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商会可开展国际合作,与境外有关同行业组织、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在经贸活动中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国(境)外贸易投资促进业务。

第四条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的通知。

第五条 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及其他境外、境内相关合作方报价。

第四章 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合法合理、自愿有偿、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

第一款 出访费用的收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按我会《出国团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款 受政府委托承接(如:高访期间境外贸促活动等)的出访团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对外收费。参团单位需代为统一预定国际机票及境外住宿的,可直接对第三方服务商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款 我会自行组织的出国(境)贸促活动和培训活动,根据参团单位自愿原则,我会可代为预定机票、境外住宿并统一收取上述项目及公务活动费用。组团责任部门应认真做好支出预算,按照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四款 如有政府资金支持出访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公务活动,我会不再重复向参团单位收取相应部分公务费用,我会可结合具体国别(地区)实际情况先行垫付,后由政府部门划拨。

第五款 人员费用具体收取原则。

(一)国际机票费 参考国际航班团队及散客价格。

(二)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参考航空公司报价或旅行社报价。

(三)境外生活费 不得高于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厉行勤俭节约。

1.食宿费 所在国国家标准X天数(以入住天数为准)X汇率。

2.伙食费 所在国国家标准X天数(以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X汇率。

3.公杂费 所在国国家标准X天数(以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X汇率。

第八条 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参加因公出国团组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审批程序

第一款 出访责任部门制订团组费用预算报国际联络部审核后,上报财务部复核。

第二款 团组费用预算经财务部复核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第三款 会领导批准后,出访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团组费用预算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任何预算外费用。

第六章 监督及信息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由理事会或其执行机构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须在商会官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会领导及财务部门对出访团组相关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核预算与决算,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团组第一责任部门应当严格费用预算管理,控制费用预算规模,原则上在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涉及使用双边机制费用的,定期向缴费单位公开费用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商会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机电进出口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进出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机电进出口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领导下,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统一组织,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以企业自愿参加、非盈利性、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企业自主申报,由机电商会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的专业评定,机电商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备案和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原则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格”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从企业综合素质、竞争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管理潜力、履行项目协调管理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第五条  信用等级共分为“三等九级”,即等级标准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

第六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参评企业提供的材料,依照指标体系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出具对参评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全面描述和分析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组织机构

    信用评价组织机构由机电商会信用评价委员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组成。

(一)信用评价委员会由商会有关部门、行业发展部、行业专家、领导组成,负责制定或修订信用等级评价模型、指标体系。

(二)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是信用评价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做好申报企业信息征集、核查、初评、后续跟踪等工作,严格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做好机电进出口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办公室设在行业发展部,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机电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行业的所有会员企业,分为境外成套工程领域(以下简称“成套工程领域”)、一般机电产品进出口领域(以下简称“一般机电产品领域”)和中小生产型一般机电产品进出口领域(以下简称“中小型一般机电产品领域”)分三类进行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严格的评级质量监督机制和完善的评级程序,实行评、审分离,坚决杜绝评级中的随意性。

(二)在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估机构的选取方面,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通过对是否拥有专业的信用评级经验、是否拥有强大数据库、是否拥有专业评级队伍等多方面的考察,最终选定具体实施单位。

(三)机电商会借助第三方信用评估专业机构的信用专业经验与成果,结合行业特点制订机电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四)机电商会建立了完善的评级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跟踪评级责任制、评级报告要求、信用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评级人员守则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信用评价评定程序与申报条件

(一)评定程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严格按照“申报à信用评价à核定等级à公示”的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并提交报名材料,缴纳评审费用。

2.机电商会会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评。

3.机电商会会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通过初审且缴纳评审费用的企业进行正式评价工作。

4.机电商会会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提出信用评估报告及建议评价等级。

5.机电商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对评价建议进行审核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6.通过商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发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相应的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评价结果报送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媒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纳入到商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参加下一期的信用等级评价。

(二)申报条件: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行业的所有会员企业,均可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大型成套领域)、300万元人民币(一般机电产品领域)和注册资本金不足300万元人民币,但企业规模在20人以上企业。

2、企业连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3、企业经营效益良好;

4、企业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海关、工商、环保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5、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机电商会每年组织一次信用等级评价复评工作。有效期内的企业每年需参加复评。机电商会将根据复评结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评价收费

第十二条  收费依据

 根据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商会可开展和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须缴纳相关费用。为保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机电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信用评价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项目:评价费、专家评审费、信用等级证书/标牌/企业名录制作费、宣传费。

 第十四条  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

收费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合法合理、自愿有偿、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第三方服务商报价以及商会服务成本制定。

第十五条 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参加信用评级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六条   商会对获得信用评价的企业免费进行评级结果的推广和应用

(一)机电商会在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国外政府采购、援外项目以及行业支持政策、各类贸促活动等事项中根据所获信用评级予以优先考虑。

(二)机电商会将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支持下,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推荐给相关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相关行业商会、媒体等单位。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商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评价过程中坚持遵守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严格依据评价方法和程序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企业评价期间,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等,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消费等,严禁接受超标准接待及宴请。经发现或检举并查实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按机电商会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及从第三方获得的其他信用信息,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商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机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认真对待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须在商会官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会员企业在市场、行业、海外项目、境内外园区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并规范商会开展咨询服务中的收费行为,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等国家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开展的各类咨询服务。

第三章 收费依据

第三条 根据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商会可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咨询服务收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项目:

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市场、行业、海外项目、境内外园区等专业咨询或报告。

第五章 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收费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合法合理、自愿有偿、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市场价格、第三方服务商报价以及商会服务成本而制定。

第七条 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缴纳各类咨询费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制定咨询服务项目预算及收费标准报本部门主任审核后,上报财务部复核。

(二)项目预算经财务部复核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三)会领导批准后,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任何预算外费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由理事会或其执行机构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须在商会官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财务部、办公室应严格审核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会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商债追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会员企业追索境外商债,并规范商会开展追收服务中的收费行为,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年7月2日)》等国家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开展的各类商债追收服务。

第三章 收费依据

第三条 根据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商会可为会员提供商债追收服务。

第四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商债追收服务收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项目:

协助企业追索境外商债,沟通双方意见,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发布敦促履约函敦促还款,对接第三方追债机构。

第五章 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收费原则:根据服务成本,按照合法合理、自愿有偿、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商会与受服务企业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市场价格、第三方服务商报价以及商会服务成本而制定。

第七条 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缴纳各类咨询费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制定商债追收服务项目预算及收费标准报本部门主任审核后,上报财务部复核。

(二)项目预算经财务部复核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三)会领导批准后,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任何预算外费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由理事会或其执行机构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须在商会官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财务部、办公室应严格审核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会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